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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1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上國字第 1 號
  要  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之責任,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
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
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
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
之具體措施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6 號
  要  旨: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係立於社會安全保護機制之補充地位,僅於申請人無法
獲得賠償及其他社會安全給付之情況下始有適用,國家既係基於補充地位
予以申請人損失補償,一旦申請人自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獲得全部或一部之
損害填補,自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已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亦
應返還國家。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
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
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