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116-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9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若依循其行政規則為裁量,經由長期之慣行,基於相同事物應為
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作用,行政行為如違反該行政
規則,亦屬違法。

2 裁判字號: 106年重上國字第 11 號
  要  旨: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機關在護欄放置完成後,並未妥善修繕維
護,護欄在事故發生時,因懸空而未完整擺放在路面致生事故,機關應負
國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6 號
  要  旨: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係立於社會安全保護機制之補充地位,僅於申請人無法
獲得賠償及其他社會安全給付之情況下始有適用,國家既係基於補充地位
予以申請人損失補償,一旦申請人自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獲得全部或一部之
損害填補,自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已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亦
應返還國家。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
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
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 號
  要  旨:
民法第 179  條係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
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故此該不當
得利之定義性規範,於公法上所發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可加以類
推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43 號
  要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
,有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或出租
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等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
回自耕。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
地段內耕地自耕,不受第 2  款規定限制。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除
須符合承租人不致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規定外,尚須符合前述所定其他要件
,始得准許。又工作手冊係內政部對於下屬處理私有出租耕地年底租約期
滿時,關於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及承租人申請續租等事宜處理之準則。以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依工作手冊規定,所稱「鄰近
地段」係指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之距離未超過 15 公里
。如主管機關未審核出租耕地與自耕地間是否未超過 15 公里,即遽於核
准收回耕地,即已有未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04 號
  要  旨:
民法第 1114、1115 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
之順序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後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考量交通之便
利及相隔之距離並不遙遠,比較起過去農業時代而言,似非應僅認「同一
戶籍內」時始負有扶養之義務,故若欲審核家庭生活之依據者,自不應僅
就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及配偶等收益為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