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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1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裁字第 2177 號
  要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債權金額之實體爭執,執行義務人如認係作為執行名義之
行政處分本身於成立時已違法,應就該行政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如認
係執行名義成立後始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則應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至於行政執行法上之聲明異議,僅為執行程序違法之救濟方
法,與前二者之救濟目的及程序,均屬不同,非可混為一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46 號
  要  旨:
原處分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5  項之意旨,認本件如考量法定計算
之生活所必需,將有失公平而作成,斟酌債權金額高達千萬元,債務人之
生活狀況尚有薪給以外之所得及有其配偶相扶持,於債權之確保及實現,
與債務人生存權之保障間加以權衡,原處分並無不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9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若依循其行政規則為裁量,經由長期之慣行,基於相同事物應為
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作用,行政行為如違反該行政
規則,亦屬違法。

4 裁判字號: 105年上國字第 1 號
  要  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之責任,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
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
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
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
之具體措施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
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
為。又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乃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
或處置其財產,嗣後法規或行政處分發生變動,不得使其遭受不能預見之
損害。故若無法規或行政處分之變動,則尚無信賴基礎,自不生主張信賴
保護原則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04 號
  要  旨:
民法第 1114、1115 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
之順序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後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考量交通之便
利及相隔之距離並不遙遠,比較起過去農業時代而言,似非應僅認「同一
戶籍內」時始負有扶養之義務,故若欲審核家庭生活之依據者,自不應僅
就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及配偶等收益為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04 號
  要  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款係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
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
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可例外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蓋
因社會情勢在近幾年變遷過大,扶養義務人就負擔之扶養義務常未見履行
,而致審核條件時,因納入該員而計算人口範圍時,易生不符合要件之問
題,固賦予地方政府為其計算人口之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75 號
  要  旨: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
總收入,指全家人口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
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總額。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負有扶養義務子女
及其配偶。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係社會福利之一環,屬給付行政,其
生活補助(津貼)考量福利資源之妥適分配,定有排富條款,前揭條文規
定全家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其範圍並非逕以民法親屬編規定範圍及扶養義
務順序為據,依該條第 2  款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為應計
算人口,是次子及次媳均屬之,其動產自應列入家庭總收入核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