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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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8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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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贈與股票股利既為未來方實現之財產,不宜視為現實贈與之標的,但仍應
因他益信託視為贈與而為折現計算。因此,信託標的之本金股票中,依實
質課稅原則扣除其中內含之權值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後,其剩餘部分方屬
未來產生現金流量之時間及金額均不確定之孳息他益信託財產,而有必要
重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3 款之規定進行稅基量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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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上字第 10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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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第 2 項、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
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 2 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
6 點及第 50 點規定,應可認立法者默示都市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即內
政部,在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得自由選擇契約之行政手段,以確保回
饋措施之執行。從而,本件都市計畫回饋措施協議書,自契約主體面觀察
,係由地方自治機關與都市計畫區域內人民締結契約,自契約標的及契約
目的觀察,係以執行同法第 27 條之 1 所定法規範內容,乃為達成增值
回饋及成長付費之公益目的,性質上應屬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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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字第 4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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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
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原告
確有將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領隊」,交由雄獅旅行社高雄分公司代為
履行之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2 項所稱之轉包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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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6年訴字第 12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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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與私人間所簽訂之行政契約,雖常依據制式契約範例而訂有「合
意管轄」條款,然因行政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合意管轄之規定,故行
政契約內之「合意管轄」條款,並不具有拘束力,涉訟者仍應依據行政訴
訟法定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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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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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第三人就公法上債務人所滯欠之稅款向行政執行署出具擔保書,使公法債
權獲一定之擔保而准原公法上債務之債務人分期付款、寬限給付日期、暫
免進一步之扣押、暫免管收主債務人等之決定,係由第三人與執行機關間
所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性質上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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