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10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16 號
  要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眷戶提出改(遷)建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性
質為授益處分。雙方於書面買賣契約締結前,雖無私法上買賣關係,但公
法上給付行政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已然存在,並逐步將緊密連結於原眷戶身
分之權益,轉化為可以貨幣衡量價值之財產權,而具有相當之權利流動性
,不再具有專屬人格特質。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94 號
  要  旨:
聲請人雖主張其父曾為國軍眷舍之原眷戶,然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
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是以聲請人未能提出
眷舍居住憑證等公文書,雖認其父確曾居住於系爭房屋中,亦難認定其父
即為原眷戶。縱令其父果真具有眷戶權益,而其母得優先承受,惟其母已
因改嫁喪失權利,而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亦難認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