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主張內政部及外交部之行政命令及行政處分不應牴觸「兒童權利公 約施行法」,並應確實通盤深刻檢視「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民法第 103 條、第 1086 條對於「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應有其適用等事項,均 屬人民向主管機關之陳情,而非得請求確認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未成年 人戶籍之遷徙,得由未成年人本人,亦得由其原戶籍之戶長為申請人。如 係由未成年人為申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未成年人之父母 單獨一人為之,原則上應得另一人同意。如係父母一方以戶長身分為申請 人者,因係該人之自己行為,並非代理未成年人而為之,不生代理權之問 題,因此也無應得父母另一方同意之必要,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 第 2 項及民法第 1086 條、第 1089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合法郵務送達不得僅提出大宗郵件限時掛號之執據清單,而不以有送達回 執之雙掛號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