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1 次)會議紀錄
日據時期,如關於臺灣人民間親屬事項依日據時期習慣及條理,並未發生 收養關係,即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適用,而不能於民法親屬 編施行後,發生民法所定效力,另依戶籍法收養雖應為戶籍登記,然此登 記並非收養關係成立要件,僅有證明作用,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考量當事人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因裁定確 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事涉當 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 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