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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07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9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若依循其行政規則為裁量,經由長期之慣行,基於相同事物應為
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作用,行政行為如違反該行政
規則,亦屬違法。

2 裁判字號: 109年重家上更一字第 10 號
  要  旨:
按耕地租賃為財產權之一種,且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是承租人死亡後
,其繼承人除拋棄繼承者外,依法均有繼承之權利,亦不因其是否有耕作
能力而有所不同。又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第 1、2 項、臺灣省
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條第 2  項、新北
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條第 5  款規定
之意旨,是耕地承租人之繼承人在繼承耕地租賃權後,於分割遺產時,應
將耕地租賃權分歸能現耕繼承人取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200 號
  要  旨:
按養子女與養父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 1077 條規定,有擬制之
血親關係,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因出養而終止,彼
此間自非土地稅法第 9  條所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利義務關係之直系
親屬。又納稅義務人之出養子女於土地上之房屋設有戶籍,而非屬養子女
以其房地供其本生父母居住之情形,故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
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