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若依循其行政規則為裁量,經由長期之慣行,基於相同事物應為 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作用,行政行為如違反該行政 規則,亦屬違法。
按耕地租賃為財產權之一種,且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是承租人死亡後 ,其繼承人除拋棄繼承者外,依法均有繼承之權利,亦不因其是否有耕作 能力而有所不同。又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第 1、2 項、臺灣省 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條第 2 項、新北 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條第 5 款規定 之意旨,是耕地承租人之繼承人在繼承耕地租賃權後,於分割遺產時,應 將耕地租賃權分歸能現耕繼承人取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按養子女與養父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 1077 條規定,有擬制之 血親關係,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因出養而終止,彼 此間自非土地稅法第 9 條所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利義務關係之直系 親屬。又納稅義務人之出養子女於土地上之房屋設有戶籍,而非屬養子女 以其房地供其本生父母居住之情形,故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 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