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依據民法第 1077 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 同,故應有合法之繼承權
關於申請撤銷被養父收養登記疑義一案
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 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 利義務停止
有關母再婚所收養之子女,是否屬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稱之「兄弟姊妹」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