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06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66 號
  要  旨:
(一)依戶籍法第 13、25 條規定可知,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提具法
      院確定之終局裁判以資佐證,其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故
      戶政事務所即應受其拘束,而毋庸為實質上法律關係之認定。本案
      之戶政事務所皆依上述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原處分並無違誤。
(二)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謂「申請」,是指人民依法請求主管機關為
      特定行為的公法上意思表示而言,若人民並未有此等意思表示,即
      無「申請」之可言,人民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當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