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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4530 號
  要  旨:
外國籍生母與國人生父在臺生育子女後,因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
得困難或行方不明,致戶政機關無法確認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
關係者,得由該機關審酌一切情況,經審認判斷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時,
依認領人檢附 DNA  親緣鑑定之證明資料,准予出生及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