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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06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956 號
  要  旨:
按護照條例第 9  條規定,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之在臺定居許可
及戶籍既主管機關經撤銷,自始即不具備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非護照條
例第 9  條所定普通護照適用之對象,故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將先前核發
普通護照予護照申請人之違法處分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66 號
  要  旨:
(一)依戶籍法第 13、25 條規定可知,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提具法
      院確定之終局裁判以資佐證,其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故
      戶政事務所即應受其拘束,而毋庸為實質上法律關係之認定。本案
      之戶政事務所皆依上述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原處分並無違誤。
(二)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謂「申請」,是指人民依法請求主管機關為
      特定行為的公法上意思表示而言,若人民並未有此等意思表示,即
      無「申請」之可言,人民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當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