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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0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30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前段之規定,並未賦與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有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之公法
上請求權。因此,當事人請求作成撤銷原核課處分,性質上亦僅是促使行
政機關發動職權,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未依其請求而發動
職權,當事人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對行政機關顯無公
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63 號
  要  旨:
按佣金支出乃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
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
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做判斷,若無實際提供
仲介勞務,縱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
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此始符合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
之成本費用及收入配合原則。次按關於所得計算基礎之成本與費用,應由
主張扣抵之納稅義務人負擔證明責任,是營利事業就佣金成本支出、仲介
或其他費用支出事實,倘有不明,自應提示仲介或其他費用事實之往來文
件供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28 號
  要  旨:
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既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
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而代表與代理固不相
同,惟關於法人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因
此,無代表權人代表法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法人承認,即對於法人發
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31 號
  要  旨:
按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片面移轉予他人,並經他人受領者,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應依法課徵
贈與稅。如該財產所有人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之事實者,此項事實
因屬於其管領範圍內之事實,其知之最稔,亦最容易為舉證行為,自應由
財產所有人就該事實為合理之說明及舉證,以動搖上開無償移轉財產予他
人之初步認定。如該財產所有人就其所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無法
為合理之說明及舉證,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作有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之認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5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又該條之
規定並未賦與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
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之公法上請求權。本件國稅局核處納稅
義務人 90 至 92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及罰鍰處分,因納稅義務人逾期提
起訴願而告確定,其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請求國稅局撤銷上開
核課稅捐及罰鍰處分,性質上亦僅是促使國稅局發動職權,並非屬於「依
法申請之案件」,國稅局未依納稅義務人之請求而發動職權,納稅義務人
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並無該公法
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