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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05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52 號
  要  旨:
參照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情
形,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作為取得
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可知原住民身分法立法係採血統主義輔以認同主義。
按子女為原住民母親與非原住民父親所生,且子女從父姓而未改從具原住
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則機關所為之處分以子女未改從「具原
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否准子女原住民身分之申請,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05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就閱卷委員針對申論式題型所為評分之審查密度,應區分一般申論
題或簡答題而有異:針對前者,法院固應尊重閱卷委員學術專業上之判斷餘
地;惟如係針對後者,法院即得審查閱卷委員之評分是否符合標準答案及一
致性之評分標準,於此範圍內,尚難認為閱卷委員有何判斷餘地。
 

3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1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對此無管轄權之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者處理,而不得
逕為否准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1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對此無管轄權之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者處理,而不得
逕為否准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8年再字第 15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
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
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又該款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
分,依其後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該行政處分於判決後為另一行政處分
所變更者而言;若該行政處分為另一行政處分所變更之事實於判決時即已
存在,並經當事人提出主張,經原審斟酌而不採者,即非屬該款規定之再
審事由;至於原行政處分確定後法令之修正變更,則並非確定裁判或行政
處分之變更,亦為當然。本件欲改從母姓之申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若均不合
首揭法條規定,即不能認為有再審之理由,從而提起再審之訴,自應依前
開規定認顯無理由並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0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行政處分無效情形。而所謂無效之行政處
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
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又所謂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行政處分是否生效不明確,致原告在公法上之地
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
存在。若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對於駁回處分提起
課予義務之訴,即使原告未為撤銷原處分及決定之聲明,惟法院於原告之
訴有理由時,仍得依職權一併作成撤銷判決,因為不予撤銷則無從命被告
機關為課予義務之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0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行政處分無效情形。而所謂無效之行政處
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
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又所謂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行政處分是否生效不明確,致原告在公法上之地
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
存在。若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對於駁回處分提起
課予義務之訴,即使原告未為撤銷原處分及決定之聲明,惟法院於原告之
訴有理由時,仍得依職權一併作成撤銷判決,因為不予撤銷則無從命被告
機關為課予義務之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0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行政處分無效情形。而所謂無效之行政處
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
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又所謂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行政處分是否生效不明確,致原告在公法上之地
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
存在。若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對於駁回處分提起
課予義務之訴,即使原告未為撤銷原處分及決定之聲明,惟法院於原告之
訴有理由時,仍得依職權一併作成撤銷判決,因為不予撤銷則無從命被告
機關為課予義務之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