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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台內戶字第 09902405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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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其姓氏之變更,
仍須得父母之同意。但因已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親自向戶政機關
申請改姓,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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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990361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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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於其未成年子
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無庸得其
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之同意,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申請
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行政程序,而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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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5035122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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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更正姓氏雖經更正登記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戶政機關仍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如依職權充分調查證據後,暫時仍無
法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考量其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法律生活安定性,
似可仍保留原姓氏,俟有證據足資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時,再為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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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5035124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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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
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另
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
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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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903514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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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民眾提憑法院調解筆錄分別申辦未成年子女改姓、改名一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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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600015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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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撤銷認領登記後其從姓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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