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係屬書面之要式行為,如被保險人提出之申請書業 已載明所擇取之給付項目,無須別事探求者,即應以該申請書面所表示之 意思為基礎為核定。而公司承辦勞工保險人員代為辦理時,就其勾選一次 給付選項之法律效果,勞工難諉為不知,縱使確有不知之情事,亦足認係 由於未詳閱申請書上之註記及相關說明所致,自屬有過失,不得以其代理 人意思表示有錯誤為由行使撤銷權,自無從據以申請變更給付項目為老年 年金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條件係,須為農業用地、該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 業使用時移轉、承受人須為自行耕作之農民、該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 承受之農地之要件。其意旨在便利自耕農民取得農地,以擴大農場經營規 模,故規範上,係透過俗稱「管地又管人」之方式,即須出賣人移轉農地 所有權與具自耕農身分之人,且實際上亦由該農民繼續耕作,始認符合免 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所謂「核付」,係指保險人核定、付給時即 生效力之意,並不以核定處分送達被保險人為要件,是一旦保險人核定一 次請領老年給付並已經匯款,被保險人即無從再變更申請給付項目為老年 年金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