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40411928 號
  要  旨:
有關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代理人之資格因未設
有限制,且法人之代表人亦得代理自然人為申請調處,並代為及代受非專
屬於自然人權利義務之調處相關意思表示,故申請人亦得委任法人代為申
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231221200 號
  要  旨:
有關建築物於建造過程中,須起造人用印,指起造人有申請行為,例如申
請變更起造人、申請變更設計或申請修改圖說等,於申請書表上用印欄住
蓋用印章而言,並非屬具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可以代理之法律行為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3600 號
  要  旨:
民法第 26、103  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
辦法第 13、17 條規定參照,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
處,倘相關法令對代理人資格未設限制,且該辦法性質上亦得由法人擔任
代理人,仍應由法人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如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
理人,法人並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則應請本人出具委託法人代理委託
書、同意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同意書,且由法人出具委任複代理人委任書

4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20205073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54、65、72、75 條、民法第 103 條、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 275  號,使用不實診斷證明書申請家庭
外籍監護工,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