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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0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83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反面推論,即承認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職
權命令存在之合法性,對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依職權命令所為
之處分之效力,亦予肯定。而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係由教育部本於國民體
育法主管機關樴權而制訂公佈,作為輔導管理國內高爾夫球場設立之依據
,規範目的,在於監督輔導高爾夫球場在合理適當範疇內運作,非以撤銷
球場設立許可之手段為滿足,在未完成制定高爾夫球場專法前,自仍有存
在之必要,若逕認定為失效,將使我國高爾夫球場之設立與管理頓失依據
,影響層面廣大而無從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47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之附有終期者,係於約定期限屆滿時,契約關係始向後失其效力
,但不影響先前業已發生之權利義務。契約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後,對於已
消滅之契約關係,亦不得再為行使解除權。

3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955 號
  要  旨:
公路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業者辦理車輛檢驗之契約為公法之行政契約,其中
若定有相關處罰之約定者,並非法所不許。

4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106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契約相對人違約行為之處罰,應依契約之約定執行,其於執
行時,不復存有比例原則之適用,以期契約內容明確、適當,避免雙方不
同之解讀而生爭議

5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3 號
  要  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是確認之訴之標
的,限於現在之法律關係,過去或將來可能發生之法律關係,均不在得請
求確認之列;至判斷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時點,應以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準。本件當事人所簽訂之契約既屬附終期之
契約,該契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消滅,是原告顯係對過去之法律
關係請求確認,其私法上地位所受侵害之危險,亦無從以本件確認判決而
將之除去,故其無確認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156 號
  要  旨: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2 條前段及中段規
定,可知撤職與休職分屬對公務員發生不同法律效果之懲戒處分:後者係
於一定期間內休止公務員之現職,屬公務員職務之暫時休止,是於休職期
滿固得請求復職;而前者則係撤除公務員之現職,公務員之職務及身分自
撤職生效時起消滅,是縱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亦無從請求復職。受撤
職者如欲回任公職,乃屬再任或復用之問題,且其雖具任用資格,並非當
然取得任用或復用之權利,亦即公務人員於分發任用後,如經撤職,是否
得回任公職,為機關之職權,且機關依法有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89 號
  要  旨:
航空公司向民用航空局擔保清償航空器所積欠之場站費用,藉此換取民航
局同意航空器所有權移轉予該公司,又因場站費用係航空器使用航空站及
相關設備所應繳納之費用,具規費性質,故上開合意性質上屬於公法契約
之法律行為,且客觀上即為航空公司給付場站費用之法律上原因,足使民
航局受領場站費用不成立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