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0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75 號
  要  旨:
按稽徵機關對於租稅規避行為,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就其事實上予以規
避,然卻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且租稅規避之效果
既是以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故就此法形式,依稅
法規範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為租稅之核課,尚難謂有違租稅法定原
則。次按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規範意旨係就「為公益而長期受特
別犧牲無法利用土地者」所給予之稅捐減免,自不包括沒有承受特別犧牲
,卻利用私法手段「刻意」迎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構成要件外
觀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如係刻意迎合前揭規定,達到規避遺產稅目的者,
足認已構成稅捐規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014 號
  要  旨: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性質上應屬行政規則,縱未明列授權之依
據,尚難遽認其為無效。

3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014 號
  要  旨: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性質上應屬行政規則,縱未明列授權之依
據,尚難遽認其為無效。

4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014 號
  要  旨: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性質上應屬行政規則,縱未明列授權之依
據,尚難遽認其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