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426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34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 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 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