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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426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34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
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
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