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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00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631 號
  要  旨:
按締結婚姻為雙方合意行為,除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外,尚須雙方俱有結
婚之真意,亦即有共同生活經營婚姻家庭之真意,始生效力。再者,衡酌
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非僅關涉本國人一己之家庭生活,將影響及於國
家人口政策、就業市場、資源分配及社會秩序等諸多層面,為維護我國國
家利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既明文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處理來
臺簽證申請案件時,應予衡酌國家利益,該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審查申請
人結婚之真意及來臺之目的,依據規範意旨適用法律為准駁之決定。是以
,若單從結婚之形式要件,並不足以判定雙方是否具有結婚之真意,主管
機關審認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之陳述,而依同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原處分拒發來臺依親居留簽證,認事用法,並
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1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對此無管轄權之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者處理,而不得
逕為否准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