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命令合作社解散之行政處分,其書面應記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 等資訊並對之送達,惟若合作社理、監事已歿且社員資料皆不可考者,則 由主管機關視情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理事,由法院依職權審認後,以選 任臨時理事代行該合作社理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