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 8 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
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是以行政處分應當對當事人正當合理之信賴
予以保護,本件原告因尋找不到其共同繼承人辦理承受眷舍之權益,在經
主管機關同意原告於尋獲共同繼承人後,再依規定辦理權益承受事宜,已
足以使原告信賴在渠等協尋共同繼承人後,仍得承受眷舍之權益,惟主管
機關在原告未完成協尋之程序前,即以原告未於法定期間辦理權益承受為
由,報請被告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自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8 條之規定
,未保護原告正當合理之信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