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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504513690 號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時,稅捐
稽徵文書應列全體董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0760 號
  要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81400 號
  要  旨:
公司法第 108  條、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
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
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026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署函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廢止
新北市平溪高爾夫球場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
送達執行疑義」1 案之意見

5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000662030 號
  要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