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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1001175732 號
  要  旨:
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如非國人之一方常居我國,爰
可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規定之反致原則而適用本國法,戶政
機關可就個案事實斟酌判斷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及其常居地,再為決定是否
准予結婚登記

2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100122001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修正,修正「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
提憑證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