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則其第 2 項所指不得辦理同一案件審判事務之
法官,依文義解釋,係指該條文施行後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
的法官,並未溯及包括該規定施行前審核同一案件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的
法官。故在前開規定施行前,雖曾辦理審核偵查中強制處分之聲請,並於
該案件起訴後受理同一案件,嗣於審理中,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施
行,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該案件,應未牴觸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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