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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2685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規定,係以「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須
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
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構成犯罪;而本罪所稱之「詐術」乃例示規定
,且「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與「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一切
非法方法(例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塗改他廠商標單造
成無效標),足以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43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廠商有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
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該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亦規定,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構成非法借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又採購機關對於曾觸犯上開違法行為之採購廠
商,認定符合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通知廠商要件,如
廠商未於期限內申訴,或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法,機關依據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者,參照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廠商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其中關於不予發還押標金之作為
,係屬管制性不利處分,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限制投標之裁罰性不利處
分有別,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