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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2 號
  法律問題:
因交通違規事件,經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並將裁決
書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駕駛人。問:該裁決書之送達係於寄存之日即生效
力,並自送達翌日起算聲明異議期間(20  日);抑或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生效力,並自送達 10 日後始起算聲明異議期間?
2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3 號
  法律問題:
甲設籍於臺南市,臺南監理所將對甲之交通事件裁決書,按甲住所地址以
掛號郵寄,然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接受
郵件之人員,遂於 97 年 3  月 19 日寄存於郵局,甲於 97 年 4  月 
14  日具狀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則本件聲明異議是否已逾聲明異議
之 20 日不變期間?
3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104131380 號
  法律問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罰鍰處分及通知
,應依行政程序法或刑事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送達方式,始為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