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規定,係以「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須 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 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構成犯罪;而本罪所稱之「詐術」乃例示規定 ,且「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與「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一切 非法方法(例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塗改他廠商標單造 成無效標),足以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