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454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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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基簡字第 1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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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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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6年花簡字第 6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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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辦理未達政
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時,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之規範措施,是以相關辦
理政府採購之機關,為落實上開法律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意旨,而特別
將採購之利益保留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自不許不具原住民
身分之人,利用借牌或借用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之名義,直接
或間接參與投標或議價,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本件被告
等不具原住民身分,卻欲參與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所辦
理之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其意圖獲取之非分利益,即屬不當利益。至於
被告等人,原本無參與上開投標之意思,卻分別為獲得免費使用辦公空間
、每月五千元之報酬、得標利潤四成之報酬等利益,而將其原住民身分之
名義借予他人使用,渠等所獲取之上述利益,顯非屬依政府採購法所應獲
得之利益,亦屬不當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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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7年基簡字第 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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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
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
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犯罪構成
要件不相符合,應屬同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範之範圍。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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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7年簡字第 42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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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所
為實際上已導致系爭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
標制度無法落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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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8年審簡字第 43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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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本件行
為人等,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或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或同意他人
借用名義證件,均觸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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