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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4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台抗字第 899 號
  要  旨:
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
準,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之權
限;易言之,執行檢察官就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有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有判斷之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裁量時,其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
誤、其審認之事實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裁量要件有無合理關連、有
無逾越或超過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除有必要時法院於裁定內同時諭知
准予易科罰金(參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五號解釋)外,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
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有上開情事,即僅於檢察官上開裁量權之行使,有
前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裁量,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法院始有介
入審查之必要。

2 裁判字號: 95年交抗字第 29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違規事件之行為人,若對於遭舉發違規之事實不服時,得依道路
交通處罰條例第 9 條第1項之規定,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苟行為人對
於遭舉發違規之事實並無不服,僅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有所意見時,自得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 168 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陳情。因此人民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
遭舉發之事實並不爭執,但因認處罰機關有行政違失之舉發或對於其己身
行政上權益有所維護,依法提出陳情時,則行政機關即應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 171 條及第 170 條之規定迅速確實處理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交抗字第 414 號
  要  旨:
平等原則為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意指行政權之行使,無論在實體或程
序上,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非有合理之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落實在行政法之具體表現即為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規定。又由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亦導出禁止恣意原則,意指在行政領域內,行政機關於作成
決定之際,僅能依事理之觀點為行為,且其所作成之一切處置,均應與其
所擬規制之實際狀態相當,此處所為之恣意係指任性、專斷毫無標準且隨
個人好惡之決定,而禁止恣意原則,不僅禁止故意之恣意行為,復禁止任
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行為,從而,所謂恣意,實際上等
同於欠缺適當的、充分之事理上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6年交抗字第 103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固規定,行政處分有該條第 1  至 6  款
所定以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核該條關於行政處分無
效之規定,係採所謂「明顯重大理論」,亦即行政處分必須有明顯而重大
之瑕疵時,始構成無效。此一行政法理論係為維護法安定性,國家本身所
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國家權威,傾向於減縮無效行政處分的範圍,使違法行
政處分不致如違法的私法行為一般,罹於無效。然裁罰處理細則,原係主
管機關交通部與內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所訂頒之法規命
令。而 9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前之裁罰處理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
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 2  個
月內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該「2 個月內」之逕行裁決期間,僅在促請
處罰機關及時裁決,並非裁處權時效之規定,處罰機關倘未於該「2 個月
內」裁罰,尚不得謂其屬於首揭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謂「具
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6年交抗字第 862 號
  要  旨:
台北市政府所為國道客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之調整、變更,雖未函請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辦理,但既已由共同上級機關交通部同意辦
理,符合上述爭議處理之模式,解釋上自無何違法之處。雖台北市政府所
提經交通部同意之路線調整方案表明為所謂「試辦」性質,但各類行政措
施本即可藉由不同性質之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惟就相對之人民而言,均屬
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如該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依據,並無違行政法或憲法
之一般原理原則,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初不因其用語為何而有不同;況
縱屬「試辦」性質,台北市政府據以重新劃設臨時停車區域,亦無何不當
,否則又如何見其試辦是否具有相當成效,而據以調整為正式方案?故受
處分人認試辦並非正式核定,台北市政府據而客運之路線及站位,並不合
法云云,顯非的論,不足採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195 號
  要  旨:
郵政機關為送達時,行政程序法就寄存送達之文書何時發生效力,付之闕
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文書,除本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換言之,公路主管
機關如欲對汽車所有人裁罰,自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
合法送達為前提,而本件交通異議事件裁定之合法送達期間,法律並無特
別規定,參諸前開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交通事件準用
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
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84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0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1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2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3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4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5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6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7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8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99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200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201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202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387 號
  要  旨:
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不得駕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
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新台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此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審裁定既認受處分人確有駕駛自小客車經測試
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情形,揆諸前開說明,其依法
所受之處分應為限制其駕駛自用小客車之權利,即吊扣其小型車駕駛執照
,尚不能因受處分人僅持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即認此部分免罰。至於
駕照如何「吊扣」其中一部分,係屬如何為適當之處分及執行方式之問題
,但不能因執行稍有困難,即置立法修正通過之條文不予遵守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9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
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該係針對人民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時,
明定採取發信主義,此與同法就行政機關對於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其
他行政行為之通知係採取到達主義者,尚有不同,不得混淆。又對於行政
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
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第 2  項
亦定有明文。故抗告人雖誤向無管轄權之南投監理站提出申訴,然係因舉
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錯誤所致,自應以抗告人向南投監理站提出
陳述時,視為向原處分機關聲明不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109 號
  要  旨:
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之修正意旨,係因違規
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的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影響,故規定吊扣或
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以限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的權利,然為衡
平駕駛人用路權益,因而修正為受吊銷駕照處分者,仍吊銷其持有各級車
類駕駛執照,至於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則僅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
車輛駕駛執照。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3  款等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且採取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
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2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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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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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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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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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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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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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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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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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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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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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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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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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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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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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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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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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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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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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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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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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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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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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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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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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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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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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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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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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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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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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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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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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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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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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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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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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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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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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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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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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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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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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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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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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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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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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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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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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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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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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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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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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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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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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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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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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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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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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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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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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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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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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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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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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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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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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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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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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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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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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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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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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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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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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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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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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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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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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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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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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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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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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8 號
  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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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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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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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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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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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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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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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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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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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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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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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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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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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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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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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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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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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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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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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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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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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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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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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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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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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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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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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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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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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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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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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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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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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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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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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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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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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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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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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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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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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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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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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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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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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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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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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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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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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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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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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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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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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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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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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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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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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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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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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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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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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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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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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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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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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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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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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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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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