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為人基於鎮民代表行使職務所領取之各項費用,係屬公法上之請求權 ,如受領後有溢領情事,對核發該費用之機關,自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 又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乃公法上債之關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之規定得以行政處分主張外,僅得以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請 求返還,故核發費用機關本於機關權責,自有請求行為人返還該溢領費用 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