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所謂「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 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 其金額或價額,此為法院近來一致之見解。故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應 負共同責任,其個人縱未分得或圖得任何財物及不法利益,然共犯者間所 得或圖得之財物及不法利益總數如逾五萬元,仍無該條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