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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台上字第 4944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所謂「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
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
其金額或價額,此為法院近來一致之見解。故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應
負共同責任,其個人縱未分得或圖得任何財物及不法利益,然共犯者間所
得或圖得之財物及不法利益總數如逾五萬元,仍無該條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