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太陽能熱水器設備之招標,對於投標規格為特殊規格之情形,亦允許
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提出同等商品,乃無有何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情事之
發生。又太陽能熱水設備之「設計施工圖示」,並無規範功能,只是位置
指示功能,是可有可無的文件。施工係依「投標標價清單」內容施工,驗
收時亦依「投標標價清單」驗收。故難僅以被告曾參與本件採購案前階段
之設計圖說,另用所借工程顧問公司名義提出,隱而未宣其本人名義,即
可認其有積極施用詐術,而有使人陷於錯誤之情形。公訴人認被告有施用
詐術,致人陷於錯誤一節,尚有誤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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