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謂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 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攸關國家 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之義務。惟應秘密事 項,仍應審酌相關法規及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無利害關係,綜合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