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為人固為役齡男子,且經機關固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行為人
已出境達二十餘年之久,由於其係遷出國外多年未歸,顯已定居國外,實
難期行為人最後一次經核准出境臺灣時,預知在二十餘年後會經催告返國
接受徵兵處理。又行為人出境後未再入境之原因甚多,檢察官如未能提出
證據證明行為人知悉已被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
返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不能以其於二十餘年後經原戶籍所在之機關
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催告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返
國接受徵兵處理,即認其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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