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於 102 年 10 月 25 日修正後,辯 護人需經在場陳述人書面同意,始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試問:辯護 人於審理中,依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19 點聲請轉拷交付刑事案件卷附警詢、偵訊之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是否 需經在場陳述人書面同意,始得交付?辯護人於審理中,聲請轉拷交付刑 事案件卷附監視器或蒐證畫面等警詢、偵訊以外之錄音、錄影光碟時,是 否需經錄音、錄影內容在場人書面同意,始得交付?
法院就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所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應否對其主張或 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與持有法庭錄音光碟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予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