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至第 48 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 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無罪」,從其文義解釋而 言,係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之規定,於主文中諭知無罪判決之 情形,因此,雖然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並依該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 更起訴法條,仍屬於有罪之判決,與前開之「改判無罪」情形尚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