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除依同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亦即如有違犯同法第 87 條至 91 條之規定者 ,除就其從業之行為人為處罰外,亦對廠商併同處罰,又該處罰係基於怠 於監督從業人員不為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尚無責任轉嫁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所謂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者,依照一般之政府採購案,除了可扣的除材料 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以外,得標廠商自有其所可合理獲得之利潤,但如 若有和公務員勾結並藉此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等,進而使其本 無法獲得之採購案轉而得標者,則上述所謂合理利潤部份,仍應不屬於合 法之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圖利罪違背之法令係指法 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公務員之 行為,倘僅違反具有規範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屬行政責任 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圖利罪規範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