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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2397 號
  法律問題:
甲公司總經理 A  為標得某鄉公所採購案,乃向乙公司負責人 B、丙公司
負責人 C  借得乙、丙公司之證照、大小章等,作為圍標之用,經調查局
查獲後,將 A、B、C  及甲、乙、丙均列被告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
A 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罪嫌,B、C  係犯同項後段罪嫌,
甲、乙、丙則應依同法第 92 條處以 87 條第 5  項所定罰金刑。惟 A、
B、C  三人均無前科,工程金額亦不高,檢察官如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可
否對全體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均處分緩起訴並均命履行一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