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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0570 號
  要  旨: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
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
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
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
第 19 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
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5570 號
  要  旨: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該條「附
條件同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在嗣後作成終局性行政處分前,其效力
是否應遭廢止或自動被取代,該辦法未有規範,故其法律性質宜參酌該辦
法及相關規定審認

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700105 號
  要  旨: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
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
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4 發文字號: 法授廉財字第 10405011770 號
  要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