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檔案內之證據資料,係在偵查不公開下取得,因未
達起訴階段,不能提出於公開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以供詰問澄清。又庭訊筆
錄及錄音光碟內容涉及該案件當事人個人隱私,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
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因此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
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是以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個人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
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故其提供拷貝燒錄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
之利用,應依同法第 16 條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
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符合該條但書各款情
形之一,始得為之。惟無論係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均應
遵循同法第 5 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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