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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5057 號
  要  旨: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所謂「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必係經實
體上之審理,以確定本案刑罰權有無之實體判決,不及於就訴訟要件是否
具備與有無違背訴訟法之規定所為之形式判決;且除單純一罪案件得以判
決主文所宣示者為據外,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解釋上應併就判決理
由內已敘明不另為無罪之判決部分,為總括整體性之觀察判斷,定其各罪
是否符合本條之規定。是對於此類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具體敘明原
判決有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敘明該等事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511 號
  要  旨: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
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
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
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64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係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
罪,亦即如行為人於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或執行之權責,而有違背法
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
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即已該當。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