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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台上字第 923 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
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同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
以言詞說明」。又依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得囑託醫院、學
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
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之人為之。本件前
經第一審及原審先後檢送涉案工程之卷證資料,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鑑定,第一次、第二次鑑定結果,一致認為「有未按原設計圖施作之情
形」、「實際施工與設計圖不完全相符,應有偷工減料之情形」。原審因
質疑該二次鑑定之數據,均以「翼牆內側斜率 1  比 0.3」為鑑定基礎,
與「翼牆內側斜率應為 1  比 0.1」有異,乃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翼牆內側斜率 1  比 0.1」再為第三次鑑定。經第三次鑑定結果,仍
認「即使該部分以斜率 1  比 0.1  計,亦不影響原鑑定意見」,且再次
確認「實際施工與設計圖不完全相符,……施工配筋有缺少,應有偷工減
料」。於此情形,倘尚有疑義,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項、
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命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說明,即可究明何以「
不影響原鑑定意見」之原因。乃原審不此之圖,逕以第三次鑑定「並未敘
明何以數據不同卻不影響結論之理由,本院(指原審)自難遽予採信其鑑
定意見」,即完全否定前後三次之鑑定結果,自嫌率斷。又證據雖已調查
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
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18 號
  要  旨:
(一)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中、審
      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的具體規定,有關各該階段
      閱卷聲請的准駁,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其屬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
      法的特別規定,並無適用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公開制度之
      餘地。至若在刑事判決確定後,有關訴訟卷宗的閱覽揭露,現行的
      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
      用。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的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廣於檔案法所定義
      的檔案,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的一部分,故人民聲請閱覽或複製的
      政府資訊,倘若屬業經歸檔管理的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的範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的規定處理之。
(三)就人民閱覽具有檔案性質的政府資訊事件,政府機關自得審視有無
      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如
      審查結果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即應准依人民申請提
      供之,又如係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項者,若可
      將該部分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保密效果者,按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四)最高檢察署否准受委任律師為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而申請閱卷之決
      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核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