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傳聞證據 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特別要件,且因足以取代審判中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 證。故其先前之陳述,依當時客觀環境或條件等情況觀察結果,自須具有 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此與一般供述證據必須具備任意性之證據能力要件 有別,自不能僅以其具有任意性,即推認具有特信性;亦不得僅以其先前 之陳述與案發時間接近,未受外界干擾而受污染等證明力高低問題,反推 具有證據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