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就卷宗內筆錄、物證及文書證據,按類別踐行提示,使當事人與辯 護人表示意見,倘於被告防禦權及其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俱無影響,自屬 審判長指揮訴訟職權之適法行使,非可概視為包裹式證據提示而指為違法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授與行政機關裁量權之意義在於,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 定時,得按照個案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內擁有相當的自由決定權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須受法律授權目的之拘束,且必與個案情節有正當 合理之連結,否則即屬裁量瑕疵,主要有「裁量怠惰」、「裁量逾越」、 「裁量濫用」三種類型,其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