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審訴字第 1239 號
  要  旨:
妨害投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
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
非暴力之不法手段。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及借用他人名義之方式參與投標
,藉以符合廠商投標之法定形式要件,並以彼此不為實際上價格競爭之方
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自已該當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審訴字第 401 號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又該條例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
之對於違反同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凡評價上違
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準此,大陸地區人民如與行為人無結婚合意
,而辦理徒具外觀合法形式之結婚後,復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
申請入境,藉以規避我國政府對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之管制,行為人實與以
非法手段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之行為無異。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