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61 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傳聞證據
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特別要件,且因足以取代審判中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
證。故其先前之陳述,依當時客觀環境或條件等情況觀察結果,自須具有
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此與一般供述證據必須具備任意性之證據能力要件
有別,自不能僅以其具有任意性,即推認具有特信性;亦不得僅以其先前
之陳述與案發時間接近,未受外界干擾而受污染等證明力高低問題,反推
具有證據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939 號
  要  旨:
利用身分圖利者,其所謂對於該事務有無影響力或有無可憑藉影響之機會
,非指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無主持或執行之權責,或對於該事務有無監督
之權限,苟從客觀上加以觀察,因行為人之身分及其行為,或憑藉其身分
之機會有所作為,致使承辦該事務之公務員,於執行其職務時,心理受其
拘束而有所影響,行為人並因而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3年上易字第 1735 號
  要  旨: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
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議會議場乃立法權之核心場域,民意代表於議會所為議案表決或發言享有
言論免責權,司法警察如率得以偵查犯罪為由,逕行進入議會議場蒐證,
不僅侵害立法權之議會自治原則,並間接破壞民主憲政發展,並使行政權
或司法權得藉此干涉、控制立法權,對公益之影響甚屬重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8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其犯罪構成要件限縮為行為人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以與公務員
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公務員服務法,性質屬公務員之行為準則與
服務規範,其內容乃規制公務員忠實義務、服從義務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
本規範之概括性抽象法律,縱然違反有悖官箴,僅為是否應付懲處之事由
,難認有刑事上之違法性,此觀該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
令處罰自明。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