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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65 號
  要  旨:
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不具有證據能力,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
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
據,予以逮捕偵辦,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
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至刑事偵查技術上,
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
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之釣魚方式,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
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所蒐集之證
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3年訴字第 111 號
  要  旨:
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除應視其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
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外,倘該政府資訊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指「個人資料」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然不論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行政
機關請求提供之資訊,均以申請時行政機關持有或管領該等資訊之狀態中
為前提,若被申請機關無作成或取得且存在包括個人資料在內之政府資訊
,自無資訊可以提供,申請人之申請即無從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